Yuki
来源:来源:原创 2026年09月18日 17:58
2026年9月中旬,WIPO连续公布两起UDRP裁决,商标权利人全部败诉。其中一起不仅投诉被驳回,三人专家组还一致认定投诉构成反向域名劫持(RDNH)。这两起案件再次提醒行业:UDRP不是商标方的“自动收域名工具”,在先注册加正当使用,仍是最硬的防御。
案件一涉及德国建材企业Otto Lehmann GmbH投诉的lehmann.com;案件二涉及法国HR咨询公司NOOUS, SAS投诉的noous.com。两案核心逻辑高度一致——域名注册时间远早于商标申请/注册日,投诉人无法证明注册时存在针对其商标的恶意。

案件一:lehmann.com——姓氏域名对抗后注册商标,投诉方被认定RDNH
投诉人Otto Lehmann GmbH成立于1969年,主营屋面、排水、表面处理和太阳能支架等建材产品。其欧盟图形商标“LEHMANN”于2025年9月4日申请、2026年1月11日获准注册,权利基础非常新。
争议域名lehmann.com则早在1996年12月10日注册。Tucows于2006年以约1800万美元收购包含该域名在内的逾1.7万个姓氏域名组合,并将其用于姓氏邮箱服务(为Lehmann姓氏用户提供邮箱)。这是Tucows长期运营的业务模式,并非针对投诉人品牌。
投诉前双方已有沟通。Tucows明确说明域名来源、使用方式以及过往成功抗辩UDRP的记录。投诉人仍提起仲裁,且在投诉材料中省略了部分关键往来内容。
三人专家组(Wilson Pinheiro Jabur主持,Andrea Jaeger-Lenz、Sally Abel)一致认定:
投诉人虽满足商标权要件(第一要素),但被投诉人对域名享有合法利益——基于姓氏固有属性及长期邮箱服务使用,构成善意使用。
不存在针对投诉人的恶意注册与使用。域名注册于1996年,投诉人商标直到2025年才申请,时间上无法成立“注册时即针对投诉人商标”。
投诉人由律师代理,本应清楚案件难以满足政策三项要件,却仍提起投诉,构成反向域名劫持。
专家组特别指出,投诉人关于“Tucows的产业化模式只是把域名当可交易资产、并非对LEHMANN标志的真正善意使用”的主张,并不能从其所援引的先例中得到支持。
被投诉人代理为美国知名域名律师John Berryhill。这并非Tucows姓氏组合第一次在UDRP中胜出,类似逻辑此前已在多起案件中得到确认。
案件二:noous.com——2009年注册的域名,面对2025年商标
同日相关报道中的另一起裁决,是NOOUS, SAS诉noous.com(WIPO D2026-2775)。
投诉人是法国人力资源咨询公司,2020年1月开始使用“NOOUS”名称,运营noous.co,法国商标于2025年10月24日注册。争议域名则注册于2009年,比投诉人采用该名称早约11年,比商标注册早16年。
独任专家Matthew Kennedy认定: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时,投诉人既无商标权,甚至尚未采用该商号,不可能存在针对投诉人权利的恶意注册。第三要素不成立,投诉被驳回。
专家组进一步认定RDNH:投诉人有法律代理,明知域名注册远早于其商标权产生,却在投诉正文中淡化商标注册年份等关键时间信息,仍坚持投诉,给被投诉人造成应诉负担。
这正是UDRP中反复被强调的基本原则:恶意必须在注册(或取得)域名时即已存在。事后产生的商标权,不能回溯改变多年前注册行为的性质。

为什么这两起案子值得域名行业认真看
连续两起商标方败诉、其中一起被明确打上RDNH标签,进一步打破了部分从业者“商标方在UDRP天然占优”的印象。
对域名投资人/持有人而言:
在先注册是第一道防线。注册日早于商标申请日,往往直接切断“注册恶意”的论证路径。
持续、可解释的使用很重要。Tucows的姓氏邮箱服务被认定为善意使用;长期持有本身不是原罪,关键是能否说明注册与使用的合理商业逻辑。
沟通记录要留好。被投诉人在诉前已明确告知权利基础和抗辩立场,投诉人仍执意立案并选择性披露材料,成为RDNH认定的加分项。
遇到明显缺乏胜算的投诉,可主动请求专家组认定RDNH。虽然RDNH本身不产生金钱赔偿,但能形成行业记录,增加对方再诉或滥诉的成本。
对品牌方/商标权人而言:
收购优先,仲裁兜底。域名已存在多年、且对方有合理使用故事时,先谈购买通常比直接UDRP更稳妥。
时间线必须先算清楚。自己商标申请/使用日期晚于域名注册日,第三要素几乎必然失败,此时强行投诉极易被认定滥用程序。
材料必须完整、准确。省略不利往来、淡化关键时间节点、错误援引先例,都会被专家组视为恶意投诉的迹象。
UDRP不是“商标权优于域名权”的快速通道,而是针对注册及使用时即存在恶意抢注的有限救济。把后注册商标当成剥夺在先域名的武器,风险正在被更频繁地兑现为RDNH。
行业启示:UDRP的边界比想象中清晰
这两起案件并不否定商标保护,也不是给所有域名投资人开“免死金牌”。它们重申的是UDRP从诞生起就存在的结构:三项要件必须同时满足,其中“注册恶意”看的是注册当时的主观状态,而不是今天商标有多知名。
对投资人,最稳妥的组合仍然是:尽早注册 + 可说明的使用/持有逻辑 + 规范的沟通记录。对品牌方,最稳妥的路径仍然是:尽早布局核心域名 + 市场收购为主、争议程序为辅 + 立案前认真评估时间线和对方抗辩空间。
商标可以后申请,域名注册日却不会倒流。当两者发生冲突时,专家组看的不是“谁现在更有名”,而是“注册那一天,对方有没有针对你”。这一点,在2026年9月的这两份裁决里,再次被写得很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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