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03月13日 14:29
据了解,投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于 2018 年6 月22 日针对域名“jd-cloud.cn”以王芳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,案件编号:CND-2018000039
投诉方表示,京东云(JDCloud.com )是京东集团旗下的云计算综合服务提供 商,拥有全球领先的云计算技术和完整的服务平台。有关“JD、京东、jd.com、jdcloud、jcloud、京东云、jcloud.com”等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,并且他们每年还花费巨额的资金用于商业广告投入。
综上,经过京东长时期的宣传、推广,在消费者的心中,只要提到“JD”一般最直接想到的就是“京东”,因此投诉人京东认为,他们对“JD、JDcloud”等商标以及“jd.com、jdcloud.com”等域名享受优先权,争议域名jd-cloud.cn构成混淆近似。
除此之前,争议域名“jd-cloud.cn””链接的网站名称为“筋斗云”, 其中,“筋斗”拼音首字母缩写为“jd”,与被投诉人的“JD”商标完全相同;“云”对应的英文单词为“cloud”,“jd ”和“cloud”构成的 字母组合与投诉人在先申请的“JD cloud”系列商标构成元素相同,易使公众认为争议域名属于投诉人 业务的一部分,从而与投诉人上述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。
并且,投诉人发现,争议域名连接的网站已经运营使用并提供运算力相关服务,这完全包含了投诉人“JD CLOUD”系列商标和“JDCLOUD.COM”域名中的显著识别部分“jdcloud”,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性作用。 因此,京东方面希望拿到争议域名的合法所有权。
然而,被投诉人却持反对意见:
被投诉人称,域名 “jd-cloud.cn”构思来源于网站名称 “筋斗 云” ,“j”代表“筋”,“d”代表“斗”,“cloud”代表“云”。网页 宣传并没使用 “京东”“京东云”“jdcloud”等商标,只是域名近似,不存在恶意使用,所以不会造成混淆,更不属于恶意行为。
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以来并没有出售、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,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;也没有用于从事有损于投诉人利益的任何行为。争议域名持有期间,被投诉人的网站内容没有任何地方使用了投诉人的品牌以误导公众。因此,被投诉人认为他们属于合法持有域名。
双方各执一词,专家小组经过商议之后也给出了判决:
专家组认为,英文字符的大小写之间存在唯一、确定的对应关系, 字符的大小写通常并不影响其读音和含义,网络域名的使用亦不区分英文字符的大小写,两者可以通用,“-”仅为连字符,从读音和含义上均无实质性识别意义。 基于上述分析,专家组认定,涉案争议域名“jd-cloud.cn”与投 诉人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标志“JD Cloud”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。
针对双方前面的论述,专家组认为: “筋斗云”并非臆造词,而是中文中具有特定含义的通用 词汇。由于云服务也带有“云”的特点,故实践中经营者将“筋斗 云”的名称或形象用于云服务中,具有合理性。
其次,在“筋斗云”与“jd-cloud”的对应方面,云服务中的“云” 对应的英文单词为“cloud”,而域名中也多使用英文字母组成域名 识别部分,故将“cloud”用于提供云服务的网站域名中,是一种合理行为。
关于是否导致混淆问题。专家组分别查看了被投诉人的争 议域名“jd-cloud.cn”对应的“筋斗云”网站,以及投诉人的“京东 云”网站(域名为jdcloud.com),两个网站均在首页左上角分别显 著地标识了各自的网站名称和LOGO,两者具有显著区别;两个网站 均在首页下部明显标明了各自主体及联系方式,能够使访问者明确各 自不同的主体身份;两个网站在栏目设置、页面布局、网页内容等方 面存在显著差异。
对此,专家组认为,判断云服务网站是否会因为混淆而导致误导消费者,不仅要考虑域名因素,还应综合考虑网站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判断。在考察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上述网站,除了两者域名近似外,并无明显迹象显示被投诉人欲将其“筋斗云”网站与投诉人的“京东云”网 站予以混淆。
综上,专家组未发现被投诉人的行为明显符合其中的任何一项恶意情形。因此,驳回了投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求。目前,域名jd-cloud.cn仍在正常运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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